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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云南省丽江市分散式风力发电 项目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0           证券简称:粤水电            公告编号:临2023-1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合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协议自行终止;该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的实施须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该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一、协议签订概况

  近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南粤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粤水电”)与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签订《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框架合作协议》。东南粤水电拟在云南省丽江市境内整体投资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150万千瓦,总投资约90亿元。

  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在项目具体实施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签署框架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对方的情况介绍

  1.交易对方:丽江市人民政府。

  2.市长:李刚。

  3.办公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雪大道262号。

  4.公司与丽江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最近三年,公司未与丽江市人民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6.丽江市人民政府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有保证。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1.开发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

  根据东南粤水电现场考察的结果以及对有关技术资料的初步分析,东南粤水电计划在丽江市境内整体投资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150万千瓦,总投资约90亿元(具体项目规模及投资金额以有关部门批准、东南粤水电投资决策及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确定)。东南粤水电拟投资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场址选址于丽江市各县(区),符合丽江市总体发展规划并且满足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条件的区域,具体实施区域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东南粤水电将规避基本农田、稳定耕地、生态红线、高速公路、旅游风景区等不可开发区域。

  2.开展项目合作乡村振兴扶持

  东南粤水电将根据项目开发建设进度在丽江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登记注册项目公司,全部税收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并采取有效方式帮助扶持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二)合作期限

  该框架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半年。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2月16日。

  (三)合作方式

  双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合作:

  1.丽江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丽江市人民政府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搭建与东南粤水电全面深入合作发展的载体;

  (2)丽江市人民政府指派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协调各相关单位支持东南粤水电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积极促成正式《投资合作协议》的签订及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

  (3)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解决东南粤水电在项目落地中的各种困难,为东南粤水电前期工作、施工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4)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向东南粤水电提供其掌握的开发丽江市分散式风电项目的相关资料;协调东南粤水电发电项目全额上网;

  (5)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东南粤水电征地优惠政策,并协助东南粤水电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费用由东南粤水电承担;

  (6)丽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协助东南粤水电申请落实国家及地区有关支持和鼓励分散式风电产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东南粤水电应当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东南粤水电指派专人负责与丽江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沟通、对接;

  (2)东南粤水电作为项目业主,负责风电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和电网接入等工作的落实,并定期向丽江市人民政府提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3)东南粤水电负责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后期运营,并拥有资产所有权、项目运营权和受益权等合法权利;

  (4)东南粤水电保证所有的开发、建设、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市、区风电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并确保项目建设的快速、安全、经济、高效;

  (5)东南粤水电最终根据风力资源条件、电网消纳情况、风光储能一体化规划及年度开发计划等因素确定装机容量,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各种风险;

  (6)东南粤水电在开发、建设、生产过程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木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

  3.双方还应当共同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合作项目的特点,双方将积极研究探讨各种有效可行的合作模式。

  (2)双方对具体项目的合作与实施,按照成熟一个、落实一个的基本思路,采用“一项目一议”方式进行磋商,由双方各自适格主体根据招投标等采购结果以及项目实际情况、特点,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最终权利义务、投资额度、合作模式等以具体项目合作协议为准。

  (3)双方高层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商议确定重大合作事项,推动本方执行层与对方执行层进行合作对接;双方执行层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对合作需求、资源能力进行沟通,开展项目发现、跟踪跟进、协调组织等工作,推动合作方向的项目落地。共同妥善处理协议所涉及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四)具体合作项目

  东南粤水电充分发挥在规划、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全过程服务的核心优势,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力丽江市紧抓云南省“绿色能源牌”战略机遇,实现节能减排,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丽江市新能源资源梳理和产业配套需求情况,在各项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资源配置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丽江市境内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开发。

  (五)合作的解除

  因自然灾害、国家法规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双方的合作目标在客观上不能实现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并互不负责任。

  (六)其他约定

  1.协议不具有排他性,系为加强战略合作而签订的框架性、意向性文件。双方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以协议为指导,另行协商制定具体的合作内容和合作计划,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依法推进,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落实。

  2.本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基础,但不视为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东南粤水电实施具体项目的依据;不能作为抵押、融资、担保及其他资信凭证;不构成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项目合作与实施,须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涉及招投标项目的,要依法依规进行。

  3.双方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均应围绕具体项目合作与实施作出积极努力。但因客观条件或双方认知分歧等导致本协议所涉单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无法实施的,不构成任何一方可以主张违约索赔的理由;单一项目中的违约行为也不导致其他项目违约的关联后果。

  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合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本协议自行终止,所造成的损失及前期投入由双方各自承担。

  5.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协议的履行有利于公司扩大清洁能源发电业务规模,增加发电收入,提高利润水平,提升公司清洁能源发电综合实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公司、东南粤水电具备丰富的投资建设清洁能源发电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充足人员和资金保障,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3.协议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东南粤水电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丽江市人民政府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为开发合作的框架性协议,该项目的实施须取得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因此,协议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合同的签订不会对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的后续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2.该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减持计划。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合同履行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备查文件:《丽江市粤水电300兆瓦牧光储一体化项目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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