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简称:*ST目药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目药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72号三层0302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美丽亚洲假日花园12栋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8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需待《关于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股份过户手续完成后方能生效。
五、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00%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转让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未制定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来有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24,765,9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34%。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永新华瑞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2023 年 8 月 18 日,永新华瑞分别与青岛汇隆、青岛源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永新华瑞拟将持有的公司9,720.000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7.98%) 转让给青岛汇隆。永新华瑞将持有的公司股份 15,045,9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6%) 转让给青岛源嘉。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青岛汇隆将持有公司股份 36,519,46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9.99%,青岛源嘉持有公司股份 15,045,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36%,永新华瑞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对永新华瑞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另外,2023年8月18日,永新华瑞和青岛共享应急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书》,终止2021年3月26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原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6日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权利限制转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罢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 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张新龙
签要日期:2023年8月2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机构登记证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 《股份转让协议》;
(五) 其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永新华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张新龙
2023 年8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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