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许水均、赵耀、何志峰:
2023年1月31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7亿元至-3.4亿元,与2022年报披露的净利润-5.97亿元存在较大差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许水均、财务总监赵耀、董事会秘书何志峰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许水均、赵耀、何志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的问题,将根据河南监管局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总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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