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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重大诉讼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151        证券简称:中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3-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下属子公司为本次诉讼的原告。

  3、涉案的金额:工程款78,102,643.78马来西亚林吉特(以2023年8月24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约合人民币1.2222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报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加坡亚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Tialoc Malaysia Sdn Bhd(马来西亚亚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M”),因TM承揽的马来西亚橡胶手套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手套工厂项目”)业主Aspen Glove Sdn Bhd(以下简称“Aspen”)欠付工程尾款等事宜,已将Aspen及其上层控股股东、董事及关联公司诉至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并收到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加盖印章的令状(Writ)(CIVIL SUIT NO. PA-22NCvC-134-08/2023)。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Tialoc Malaysia Sdn Bhd

  被告:本案共有8位被告,分别是(1)第一被告: Aspen;(2)第二被告:DATO’SERI NAZIR ARIFF BIN MUSHIR ARIFF;(3)第三被告:TAN CHUAN JOO;(4)第四被告:ANILARASU A/L AMARANAZAN;(5)第五被告:DATO’ MURLY A/L MANOKHARAN;(6)第六被告:ASPEN VISION ALL SDN BHD;(7)第七被告:ASPEN (GROUP) HOLDINGS LIMITED;(8)第八被告:KHTP ASSETS SDN BHD

  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被告均是第一被告的董事;第六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股东,持有其73.98%的股权;第七被告持有第六被告100%的股权,进而通过第六被告间接持有第一被告73.98%的股权;第七被告持有第八被告70%的股权。

  受理机构: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

  (二)纠纷起因

  2020年11月19日,第一被告Aspen(发包人)与原告TM(总承包商),就发包人发包的手套工厂项目签署了《设计与建造合同》。项目所在地为马来西亚吉打州Kulim高科技园区,该园区由Kulim Technology Park Corporation Sdn.Bhd. (以下简称“KTPC”)所有,Aspen于2020年9月1日与KTPC签署了为期60年的租赁协议。TM在收到Aspen颁发的工程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后,因Aspen自身财务问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TM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公司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的客户出现流动性问题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65)。

  针对Aspen欠付工程尾款问题,TM 已多次向 Aspen 提交付款申请,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经多轮协商、沟通与催告后,TM 为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依据马来西亚2012年《建筑业付款与审裁法令》向马来西亚相关部门申请启动CIPAA程序,并已于近期获得该程序的支持性决定(公司2023年8月12日披露的《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仲裁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42)。

  CIPAA程序受理期间,各被告在Aspen未按约定支付、偿还欠款(包括欠付TM的工程尾款)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交易将Aspen有价值的资产(包括手套工厂项目)转移至其他被告,Aspen债权人(包括TM)受偿的权利可能受到实质性损害,而其他被告通过前述一系列交易对转移的Aspen有价值的资产享有权利,如第八被告目前实际享有手套工厂项目及园区的使用权和对外出租收益。

  综上,由于各被告决策或共同实施的上述系列交易导致TM可能无法从Aspen收回工程尾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TM依据《2016年公司法案》(Companies Act 2016)向马来西亚法院槟城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一被告Aspen尚欠原告工程尾款78,102,643.78马来西亚林吉特;

  2.确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被告依据《2016年公司法案》构成欺诈交易并需承担相应责任;

  3.确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被告对第一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尾款负责;

  4.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就工程尾款向原告承担不受限制的连带责任;

  5.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就未付工程尾款的利息向原告承担不受限制的连带责任;

  6.判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和第八被告共同就原告关于本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不受限制的连带责任;

  7.其他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判令。

  三、判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马来西亚槟城高等法院发布的令状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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