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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6号。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情况说明

  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16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解释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解释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3年半年度新能源及

  新材料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星期五)下午13:00-15:00

  会议召开方式:线上文字互动

  会议召开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7日(星期四)16:00前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发布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发展理念,公司参与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2023年半年度新能源及新材料行业集体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此次活动将采用线上文字互动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参与线上互动交流。

  一、 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 说明会召开的时间、方式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8日(星期五) 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方式:线上文字互动

  (三)会议召开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

  (四)投资者可于2023年9月7日(星期四)下午16:00前通过邮件、传真的形式将需要了解和关注的问题提前提供给公司,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三、 参加人员

  公司参加本次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亚龙先生、副总经理孙占义先生、研发总工程师冯震先生、董事会秘书潘香婷女士、财务总监陈凤侠女士、独立董事卫婵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29-88338844-6050

  邮箱:ir@ltom.com

  五、其他事项

  本次集体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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