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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76       证券简称:星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冼树忠、汤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年1月11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100万元至7600万元。3月30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460.9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金额差异幅度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于3月2日才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冼树忠(任职期间为2020年9月9日至2023年1月30日)、财务负责人汤浩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高度重视,并对上述事项进行深刻反思,日后会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领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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