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文婧 冯思婕
一枚“萝卜章”(假公章),让金盾股份深陷诉讼泥潭长达5年之久。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伪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金盾股份陷入一串难解的诉讼纠纷。
9月5日晚,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民事抗诉书》,关于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告为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尧的两份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中财招商案”“金尧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两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回溯金盾股份与中财招商、金尧的诉讼始末,早在2018年4月份,中财招商、金尧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中院以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撤销了杭州中院的裁定,指令杭州中院继续审理。杭州中院经审理后,又于2019年12月份判决驳回中财招商、金尧对上市公司的诉讼请求。中财招商、金尧上诉后,浙江高院于2020年4月份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担保无效,但判决金盾股份应当分别承担中财招商1/3、金尧1/2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份,金盾股份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此后,金盾股份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两案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2021年5月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司的检察监督申请。2022年3月份,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中财招商案、金尧案提请抗诉,并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因“假公章”致金盾股份被牵扯的40余宗诉讼及仲裁案件中,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是仅有的2起判定上市公司金盾股份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件,也成为双方“缠斗”最久的案件。
最高检认为,案涉资金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此外,原审判决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对此,有相关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两起案件加盖印章均为伪造,签订合同的过程债权人未按照上市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在明知担保合同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核实真伪,不能认定其善意无过失。《九民纪要》(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了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9月5日晚,金盾股份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当接到盖有最高人民检察院鲜红印章的两份抗诉书时,我的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我们的坚持和努力终于有了阶段性的成果。在维权之路上,我们团队一方面积极准备抗诉,另一方面集中精力筹措了1.4亿元资金供法院执行。”
据悉,金盾股份已于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就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累计计提了预计负债1.28亿元,并已于2021年4月23日根据杭州中院的要求将两案执行款合计1.4亿元划入法院执行专户。公司表示,若中财招商案、金尧案经最高院审理后作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判决,将有利于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1.28亿元,对于已被执行的1.4亿元款项将执行回转,同时对于公司因印章被伪造引发的其他系列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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