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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3-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43.09%变动至42.0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收到控股股东曹文洁女士发来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注: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2、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证券代码:603022         证券简称:新通联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通联”)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沪证监决【2023】204号《关于对曹文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沪证监决【2023】205号《关于对孟宪坤、裘方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曹文洁: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

  1、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隐瞒重大事项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作为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你和你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洁投资”)与孟宪坤、裘方圆等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2)》,就你和文洁投资向孟宪坤或其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股权转让价差分担、新通联收购孟宪坤控制的华坤道威51%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处置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剩余股权等事项达成合意。

  你和文洁投资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曹文洁、文洁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24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对新通联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

  你作为新通联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你的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

  综合考虑你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危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七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孟宪坤、裘方圆:经查,你们存在以下事实:

  1、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隐瞒重大事项

  2019年10月24日、2020年9月24日、2021年6月,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文洁及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文洁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们及你们控制的合伙企业分别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修订)》、《合作框架协议(修订2)》,就曹文洁和文洁投资向你们或你们指定方分步协议转让所持有新通联62.54%股权、股权转让价差分担、新通联收购孟宪坤控制的华坤道威51%的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处置上市公司原有资产及业务、上市公司收购华坤道威剩余股权等事项达成合意。

  你们或你们控制或指定的主体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9月19日、2021年6月24日先后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孟宪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济南铁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毕方投资)隐瞒前述《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证监会公告【2014】24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对新通联隐瞒重大事项导致其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遗漏

  你们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对新通联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未向公司报告相关信息,导致新通联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2月1日公告《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和《新通联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隐瞒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公司控股权分步转让等重要安排,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的规定。你们的上述隐瞒行为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综合考虑你们上述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及危害,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108号、证监会令【2020】第166号)第七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权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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