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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2023-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电子”或“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2023-052 号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3年2月24日至 2023年8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一)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结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中共有1名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关于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在筹备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司自查,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卖出股票主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投资决策均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市场公开信息、股票市场走势的独立判断,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6日

  附件一:《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恒生电子           编号:2023-058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核查意见。相关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9月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宣传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任职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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