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盘水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02民初41号)及《民事裁定书》(〔2022〕黔02民初4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六盘水中院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管道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1)。六盘水中院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黔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63),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黔民终260号民事裁定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08),将本案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六盘水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原老屋基矿区)采矿权补偿款45,714,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8月17日,以45,7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开采设施投入资金损失167,264,946.06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自2023年6月14日起,以167,264,946.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补偿款全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评估费460,838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5,562元,由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3,768元,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1,794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国家管网集团西南油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后续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黔02民初41号);
2.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黔02民初41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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