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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0        证券简称:金正大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市中院”)送达的案号:(2023)鲁13民初19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转发的《民事起诉状》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48,000,000元。

  2、本案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

  2018年7月19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临沂维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伦”)、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莱”)、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奥”)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维伦、米莱、尼奥分别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分别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公司,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于2018年7月分别向维伦、米莱、尼奥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2019年12月1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延期协议》,将涉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维伦、米莱、尼奥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维伦、米莱、尼奥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公司,票面金额:壹千万元整)。上述汇票到期后,维伦、米莱、尼奥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年12月20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承接债权后,曾向公司发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通知书》,催要该笔款项,但无回应。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作为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虽汇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公司返还票面金额。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本案件涉及的票据已在资产负债表“应付票据”科目中进行列示,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后续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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