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回购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6、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33,151.1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人民币416,014.40万元,流动资产人民币272,316.00万元,货币资金人民币116,743.59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1.5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2%,占流动资产的2.9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
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9月11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9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公司现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3年9月8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情况。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情况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情况。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9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资金总额及来源: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回购价格: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3、回购数量: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回购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6、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七)预计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假设按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若本次股份回购后全部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人民币533,151.1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人民币416,014.40万元,流动资产人民币272,316.00万元,货币资金人民币116,743.59万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占总资产的1.50%,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92%,占流动资产的2.94%,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和未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助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六个月内有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十一)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能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因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根据规则需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而被注销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在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公司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3-089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资料,同时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
2、本次会议于2023年9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2人,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以及董事JIE PAN先生、吴祖亮先生、徐洲先生,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和刘秀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力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近期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本次回购完成后三年内实施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按上述用途实施,则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将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85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4、回购股份的种类、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股份的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
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94.11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5%;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85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58.8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2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7、授权事项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等;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 9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获全票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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