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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431,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25%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8号),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药控股”或“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0,000股,并于2022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48,719,34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4,905,55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3,813,792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2名,对应股票数量1,431,4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25%,锁定期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7日)起36个月,将于2023年9月26日届满,并自2023年9月2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期间,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嘉兴领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就其股份锁定等有关事项在《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公开承诺(详见本公告附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2名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首药控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首药控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首药控股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首药控股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1,431,403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1:嘉兴领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在初始登记时,股东名称分别登记为“嘉兴领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嘉兴领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注2: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9日

  附件: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有关承诺

  一、嘉兴领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上述股份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北京春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即2020年9月27日)后12个月内完成(即发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或之前取得申报受理函),则自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于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满12个月后完成(即发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或之后取得申报受理函),则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二)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声明与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如本企业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如果本企业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发行人,本企业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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