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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3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案金额:30,941,489.38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近日,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5民终75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按合约未能收到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三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宏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2021年4月23日,公司收到虎丘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受理通知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上述诉讼事项及进展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虎丘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苏0505民初2683号],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款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36)。

  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苏州中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新情况导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将根据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5民终7520号]。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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