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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06证券简称:均普智能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郭婷艳女士辞任董事会秘书的书面报告,郭婷艳女士因工作安排需要,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任后,郭婷艳女士仍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郭婷艳女士的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郭婷艳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郭婷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孙培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聘请孙培泰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

  孙培泰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候选董秘资格备案,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4-87908676

  电子邮箱:ir@piagroup.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孙培泰先生简历

  孙培泰先生,199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毕业于复旦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和会计学第二学士学位,硕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取得金融硕士学位。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2018年至2022年任职于摩根士丹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2023年起加入均普智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培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5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兴宥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情形,不涉及特别决议的情形;

  2、本次审议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敏 叶诗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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