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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3-069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21日(星期四)下午2:30。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为:2023

  年9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4,253,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8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7,150,1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10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102,8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726%。(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90,011,22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444,108,0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4%;反对144,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1,354,4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55%;反对144,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委派卢贤榕律师、熊丽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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