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2157672.8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9月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2315766.59份)的99.6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2157672.8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9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合计3.5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1、取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存续期间的自动清盘条款: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增加侧袋机制。
3、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新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描述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于2023年9月26日起生效,原法律文件于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华安沣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9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网站(www.huaan.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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