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0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及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的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林强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裁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苏锡雄先生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林强先生和苏锡雄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仍在公司就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林强先生和苏锡雄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经营、财务相关工作以及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林强先生和苏锡雄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证公司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公司总裁职务空缺期间,暂由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代行总裁职责。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苏锡雄先生除参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外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对林强先生和苏锡雄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3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公司收到前任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告知,苏锡雄先生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苏锡雄: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格力地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苏锡雄在2018年至今任格力地产财务负责人,主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苏锡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及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的辞职报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苏锡雄先生就《告知书》相关事项拟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经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公司高度重视《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1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3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格力地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就《告知书》相关事项拟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经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公司高度重视《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格力地产 编号:临2023-072
债券代码:185567、250772 债券简称:22格地02、23格地01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任董事、总裁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1〕)。
公司收到前任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告知,林强先生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5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林强: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格力地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存货减值测试中,存在对子公司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海德壹号”、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公园海德”两个地产项目可售面积、可比售价选取错误,对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地产项目P19地块可比售价选取错误、未对可比售价进行修正等问题,高估存货可变现净值、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元,占当年度净利洞绝对值的23.34%。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2023年7月18日,格力地产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追溯重述补提2018至2021年度存货跌价准备,对2018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会议决议、专项报告、产权证明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格力地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林强于2017年6月至今担任格力地产董事、总裁,主持格力地产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对格力地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其任期内格力地产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9月26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林强先生及财务负责人苏锡雄先生的辞职报告,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经初步判断公司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林强先生就《告知书》相关事项拟不申请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对于《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经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并于2023年7月18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8),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公司高度重视《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对此前历史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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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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