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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于2023年9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券商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5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并于2023年9月28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经审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可转债融资有利于满足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发展需求以及后续发展资金需要。本次可转债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6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可转债融资基本情况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协鑫”)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合肥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的资金需求,拟分别与山东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东绿色发展”)、厦门晨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晨舜”)签署《关于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可转债协议》(以下简称“《可转债协议》”),山东绿色发展、厦门晨舜(以下合称“贷款方”)将作为出资方分别向合肥协鑫提供1.3亿元、3亿元的可转债资金支持,用于合肥协鑫大尺寸组件及高效电池片产线建设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或流动资金补充。

  本次可转债融资的利率为年化8%单利,转股价格为1.296元/股,为各方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协商确定转股价格,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债转股安排。协议约定的转股事项是否执行取决于合肥协鑫未来发展、公司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审议决策程序。为保证合肥协鑫履行与上述两家企业签署的《可转债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公司为合肥协鑫履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券商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鉴于合肥协鑫是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合肥协鑫集成15GW光伏组件项目”的实施主体,合肥协鑫全资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协鑫”)是“芜湖协鑫20GW(一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贷款方有权在债权到期日按1.296元/股的价格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换为合肥协鑫股权,届时公司持有合肥协鑫股权可能将由80.71%最多下降为70.12%,并导致公司间接持有的芜湖协鑫股权比例由80.71%最多下降为70.12%,从而导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将会发生变更。公司董事会基于谨慎性考虑,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3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230,76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512,999,983.00元,减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491,617,907.6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月6日出具了苏亚验[2021]2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3年9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9月25日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显示,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余额为2,576.36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2,000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000万元,合计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39,576.36万元。

  四、借款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四顶山路与乳泉路交口东南角

  4、法定代表人:孙国亮

  5、注册资本:219910.24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2日

  7、营业期限:2020年04月02日至无固定期限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及2023年1-7月财务数据为合肥协鑫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10、股权结构:

  

  11、估值报告: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人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苏华咨报字[2023]第096号)估值结论: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采用收益法,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估值基准日2022年12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2,720.00万元。

  五、可转债贷款方基本情况

  (一)山东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公司名称:山东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创投风投中心大厦1602室

  4、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5、注册资本:14574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1年02月09日

  7、营业期限:2021年02月09日至2029年02月08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以上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

  

  11、其他:山东绿色发展依法存续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厦门晨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公司名称:厦门晨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屿南四路3号C栋10层03之九

  4、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鑫金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22年08月10日

  7、营业期限:2022年08月10日至9999年12月31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指标: 厦门晨舜于2022年8月设立,目前暂未开展运营。

  10、股权结构:

  

  11、其他:厦门晨舜依法存续经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可转债协议》主要内容

  (一)签署方

  1、山东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晨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中简称“贷款方”)

  2、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方”)

  3、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4、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始股东”)

  (二)贷款金额

  贷款方山东绿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13,000万元的标的贷款。

  厦门晨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方提供人民币30,000万元的标的贷款。

  (三)贷款期限

  1、山东绿色发展提供的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放款日起计算的首12个月为初始借款期,后12个月为后续借款期或转股期。

  2、厦门晨舜提供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放款日起计算的首24个月为初始借款期,后12个月为转股期。

  若借款期限届满后贷款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债转股且各方仍有合作意愿的,各方可届时另行协商约定后续合作条件。

  (四)贷款利息

  贷款方对标的贷款收取年利率(单利)8%的利息,标的贷款利息自放款日起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五)贷款用途

  标的贷款应仅用于合肥协鑫计划的大尺寸组件及高效电池片产线建设相关的资本性支出或流动资金补充。或其他由各方书面约定认可的符合国际组织贷款使用要求的具体项目。

  (六)贷款担保

  控股股东同意就交易文件项下的全部标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或者补偿责任、贷款方主张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借款方在交易文件项下其他义务的履行以现金方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还款

  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按以下之一方式偿还标的贷款的本金及其利息:(1)借款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标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支付的利息首付款除外);或(2)贷款方按本协议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含当日)要求将全部或部分标的贷款本金转换为相应股权,借款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债转股安排,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或按贷款方要求之日向贷款方偿还未转股的标的贷款本金(如有)以及按照本协议计算的利息。未经贷款方事先同意,借款方无权提前偿还任何标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八)债转股安排

  1、在转股期内,贷款方随时有权(但无义务)单方选择向借款方发出要求债转股的通知,要求借款方将全部或部分标的贷款本金(“转股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借款方向贷款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人士发行的合肥协鑫新增注册资本(“债转股安排”)。贷款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人士基于债转股安排可取得的合肥协鑫股权 = 转股贷款/转股价格(“转股股权”,为避免歧义,指对应的合肥协鑫注册资本数额)。

  2、贷款方适用的转股价格按照人民币1.2960元/1元注册资本(“转股价格”)进行计算。为避免疑义,若合肥协鑫在贷款方选择执行债转股安排之前或在同一时期内发生新融资(“未来融资”)导致合肥协鑫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合肥协鑫在债转股安排中的投前估值应等于届时合肥协鑫的注册资本总额乘以转股价格。尽管有前述约定,如在任何未来融资中确定的每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低于人民币1.2960元/1元注册资本的,转股价格应自动调整为该等更低的价格。

  3、各方同意,如贷款方选择执行债转股安排,借款方、控股股东及原始股东应,并应促使合肥协鑫的其他股东配合相关程序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投资协议和股东协议的签署、章程的修改、股东名册的更新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并应在贷款方发出执行债转股安排的通知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转股安排。

  其中厦门晨舜就转股后的回购事项有以下约定:

  如贷款方选择执行债转股安排,在转股完成后,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回购触发事件”)时,贷款方有权向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贷款方执行债转股安排后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肥协鑫股权,控股股东应以现金形式收购:

  (1)合肥协鑫在2027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合格IPO受理;

  (2)在2027年6月30日前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指定的第三方主体未能完成对贷款方所持有的合肥协鑫股权的收购,且该等收购作价应基于如下整体估值定价方式孰高者,且贷款方可要求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低于贷款方转股贷款本金及按每年8%利率(单利)计算的资金机会成本回报(计算时从债转股完成之日计算至控股股东就收购事项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

  1)2022年-2023年,平均年度税后扣非净利润的18倍,或;

  2)2023年年度税后扣非净利润的15倍;

  (3)合肥协鑫在2027年12月31日前未能实现合格IPO上市;

  (4)合肥协鑫及/或原始股东及/或控股股东在交易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或有重大误导;

  (5)合肥协鑫及/或原始股东及/或控股股东严重违反交易文件项下的约定、承诺或义务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6)合肥协鑫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困难。

  如触发约定的回购条件(义务),回购价格为贷款方要求回购的股权比例对应的转股贷款本金及按年化8%(单利)的利率计算的资金机会成本回报(计算时从债转股完成之日至贷款方收回全部回购价款之日)之和减去贷款方就该等要求回购的股权已取得的分红。各方在此特别确认并同意,上述所确定的回购价格体现了贷款方要求回购的股权的公允价格。控股股东应在收到贷款方的书面通知当日起两个月内须付清全部回购款项。回购条件(义务)一旦触发,除非贷款方书面放弃,则贷款方享有要求控股股东回购的权利。

  (九)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各方对本协议内容按照相关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履行完毕内部决议程序且协鑫集成完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审议披露程序后生效。

  七、本次可转债融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进行可转债融资,有助于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的资金需求,同时可以优化合肥协鑫的债务结构,并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次可转债融资事项目前不会导致合肥协鑫股权结构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根据本次《可转债协议》约定的转股条款,若未来山东绿色发展及厦门晨舜行使转股权,将会导致公司持有的合肥协鑫股权比例被相应摊薄。对于后续可转债转股和清偿事宜,公司将另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可转债融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来,公司及子公司将持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科研实力、新品转化能力,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及市场份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进行可转债融资主要系为满足其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的资金需求。本次可转债融资事项是合肥协鑫与贷款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助于缓解合肥协鑫资金压力,推动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扩产和中长期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本次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合肥协鑫可转债融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进行可转债融资有利于满足公司大尺寸组件及电池片投资扩产发展需求以及后续发展资金需要。本次可转债融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可能涉及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各方签署的《可转债协议》;

  5、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人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报告》(苏华咨报字[2023]第096号);

  6、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亚审[2023]1417号);

  7、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可能涉及变更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7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102),公司将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可转债融资的议案》。2023年9月28日,公司控股股东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将审议通过后的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刊载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协鑫集团现持有本公司股份466,030,445股,持股比例为7.97%。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根据上述临时提案的情况,现对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补充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9:15至2023年10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0月1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10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及编码情况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及9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104)。

  3、上述议案1及议案3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2、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请在上述会议登记时间结束前送达公司,并电话确认。

  3、登记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马君健、张婷

  联系电话:0512-69832889

  传真:0512-6983287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邮编:215125

  5、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将于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终止会议登记,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提前到场。

  (3)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506;

  2、投票简称:协鑫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或“弃权”;

  4、如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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