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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医院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3-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本次被担保对象泗阳医院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相关子公司未来12个月向相关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总计为人民币127,9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告编号:2023-035)。

  近日,公司与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村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泗阳村银高保字20230101第0023号),公司为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医院”)向泗阳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注册地点: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

  注册资本:34,399.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预防保健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职业病科;麻醉科;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泗阳医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持有泗阳医院81.42%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泗阳医院股权结构如下:

  

  2、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上表所列泗阳医院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泗阳医院为本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目前,泗阳医院经营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财务状况。公司为泗阳医院向泗阳村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满足泗阳医院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效保障其持续、稳健发展,本次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无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79,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37%。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4,983.9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71%。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3-06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通过内部OA公示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3-069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

  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股东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振兴嘉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持有公司股份112,5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3.33%)的股东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振兴嘉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0,0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2.96%),二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2,500,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6.28%,计划在减持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65,283,2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数量过半暨股份变动比例达到1%的公告》,截至2023年5月29日振兴基金减持数量已过半且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近期收到股东振兴基金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股东振兴基金的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鉴于本次减持计划期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披露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股东振兴基金的减持事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振兴基金不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股东振兴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成都振兴嘉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仍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仍需遵守大股东持股变动相关限制性规定。

  四、备查文件

  1、振兴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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