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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130            证券简称:云中马            公告编号:2023-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马贸易”),为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合计9,69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911.63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已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次被担保人云中马贸易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1、2022年11月10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在《集团综合授信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及相关利息、罚息等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限从2022年10月12日至2025年1月9日止。

  在上述《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项下,2023年9月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441万元,2023年9月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343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2、2023年6月25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在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3年9月7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942万元,2023年9月20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488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3、2023年9月11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云中马贸易自2023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1,720万元,本次担保的抵押物为公司位于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23)松阳县不动产权第0014848号)。

  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2023年9月22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100万元,2023年9月23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1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4、2023年9月13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的期间内,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云中马贸易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10,800万元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3年9月14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176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5、2023年9月14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云中马贸易在《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1日。

  在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2023年9月21日实际发生担保金额2,100万元,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4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6.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以上担保事项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之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福忠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5月24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望松街道丽安环路2号办公大楼3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革基布、人造革贝斯委外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72,459.97万元,负债总额59,963.51万元,净资产为12,496.46万元,营业收入163,292.34万元,净利润225.41万元(上述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云中马贸易截至2023年6月30日资产总额74,515.36万元,负债总额61,524.95万元,净资产12,990.40万元,营业收入86,925.65万元,净利润493.94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公司(保证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丽水云中马贸易有限公司(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2、保证方式:保证人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保证责任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 公司(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1)主债权:债权人在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6年6月24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大写)为限;(2)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 公司(抵押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抵押权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云中马贸易)形成的抵押权人自2023年09月11日起至2024年09月10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壹亿壹仟柒佰贰拾万元整外币业务,按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2、抵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

  3、抵押物:抵押人同意以松阳县望松街道万邦路2号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不动产抵押清单33100620230102109-1,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抵押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壹仟柒佰贰拾万元整,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四) 公司(保证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 公司(保证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债权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2、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被担保方云中马贸易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以上担保是为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融资正常开展,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9,911.63万元(包含此次担保),均为公司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内发生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0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向全资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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