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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3-07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4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17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孔薇然女士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长孔薇然女士、独立董事施谦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崔铠先生、董事樊凡女士、董事王自立女士以现场方式参会;独立董事苏自立先生、独立董事刘志强先生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参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监事常青女士、监事刘自勇先生以现场方式参会;监事会主席范振中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莉、杨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证券代码:600239       证券简称:云南城投      公告编号:临2023-079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驳回申请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市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金额(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深圳市法院送达的(2023)粤03民特1449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公司

  被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下称“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二)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8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受5793号-4《仲裁通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3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3-065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重大仲裁的公告》)。

  就仲裁协议效力纠纷,公司向深圳市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确认《委托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2023年8月23日深圳市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事宜详见公司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3-070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二、讼诉裁判情况

  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深圳市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公司的申请;

  2、申请费400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涉及金额,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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