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9 证券简称:建艺集团 公告编号:2023-1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10月10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保税区槟榔道8号建艺集团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郭伟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121)。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28,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726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321,9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72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06,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4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06,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42%。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06,1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542%。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2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6,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债务重组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028,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6,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毅平、蔡孟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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