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3-09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汪东颖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70号)的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55,714,730股,每股发行价格32.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80.30元,扣除与本次重组有关的独立财务顾问费、承销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3,422,567.46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55,714,730.00元,余额人民币 4,807,707,837.46元转入资本公积。
2021年11月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M10120号),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第七届第九次监事会和2023年9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原募投项目“高性能高安全性系列激光打印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金额变更至“合肥奔图打印机及耗材生产基地项目二期”。该项目投资规模为31,682.73万元,其中计划使用募集资金金额21,339.87万元,实施主体为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合肥奔图智造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
三、《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近日,合肥奔图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1”)、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五、《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1)、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甲方2)、合肥奔图智造有限公司(甲方3)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202062910041582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合肥奔图打印机及耗材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罗斌、张烃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3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3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3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3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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