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0证券简称:苏州科达公告编号:2023-086
转债代码:113569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科达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科达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3年10月13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174,940张,代表本次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7,494,000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本金总额的3.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委派董事长陈冬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54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99.77%;反对40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23%;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勇、何心琳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报备文件
(一)2023 年第一次“科达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科达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3660 证券简称:苏州科达 公告编号:2023-085
转债代码:113569 转债简称:科达转债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高新区金山路131号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总数149,806,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79%。其中,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共计5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9,806,10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9.79%,计入上述表格数据。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冬根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文钧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勇、何心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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