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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1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为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2人,代表股份1,957,579,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21,758,560股的54.050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22,50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9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9人,代表股份835,07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72%。

  综合出席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数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合计为411人,代表股份835,087,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409人,代表公司股份835,074,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572%。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李要合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详见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将投票权委托给征集人独立董事李要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董事、监事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22,491,995股,其作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22,491,995股,其作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22,491,995股,其作为关联股东,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均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正平、赵丽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2023-073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召开九届五次董事会、九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2023年9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所有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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