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3 证券简称:柏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9月12日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公告编号:2023-034。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2,5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125,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柏盈柏诚投资控股(无锡)有限公司、过建廷、无锡荣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新潮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金源融信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元。如果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161217
特此公告。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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