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10月13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4,942,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4,936,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42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3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梦颖律师、龚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 2023年3月28日至2023 年9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前六个月(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9月28日),共有1名核查对象的证券账户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此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经公司核查,上述相关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个人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或者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进行,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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