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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68         证券简称:荣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业绩补偿款19,325,737.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宁湧超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3)沪0115民初112460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

  宁湧超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以及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宇医疗”)、长沙文超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文超”)、新余纳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纳鼎”)、盛世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达”)、农金高投(湖北)债转股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农金高投”)、湖北高投云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湖北高投”)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约定原告以6000万元对目标公司威宇医疗进行增资,出资方式为货币现金出资。

  2021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以及威宇医疗、长沙文超、新余纳鼎、盛世达、农金高投、湖北高投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协议约定:

  1、本次增资的业绩承诺方为宁湧超,宁湧超承诺标的公司在2021年度实现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额不低于11712.43万元。

  2、业绩承诺期内,原告进行年度审计时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与协议约定的承诺净利润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被告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及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承担相应补充义务。

  3、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标的公司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大于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的90%,被告无需进行补偿,否则,被告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数—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x6000万—累积已补偿金额。

  4、如被告依据约定需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应于收到原告发出业绩承诺补偿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5、如被告未依约定及时、足额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则原告有权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以及威宇医疗、长沙文超、新余纳鼎、盛世达、农金高投、湖北高投签署《附条件生效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协议约定:在业绩承诺期内,如果目标公司截止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利润大于截止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利润,被告无需进行补偿,否则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具体计算方式同补充协议(一)。

  根据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威宇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2021年度,目标公司实际完成业绩为6927557.80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补偿19325737.84元。

  2022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威宇医疗2021年度业绩承诺补偿的通知》,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补偿款。

  2022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19325737.84元支付给原告,并同意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将其配偶廖筱叶女士持有的威宇医疗12.62%股权全部质押给公司作为担保。2022年7月13日,公司与廖筱叶女士办理完毕股权出质登记手续。但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承诺支付业绩补偿款。

  综上,附条件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签署生效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请求事项:

  1.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19325737.84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48742.08元(以19325737.84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8月1日,被告还需承担自2023年8月2日至实际支付补偿款之日的违约金);

  以上合计:23374479.92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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