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4 证券简称:盘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3-09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9号),同意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352,740股,发行价格为32.2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01,999,974.60元,扣除发行费用7,163,682.3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94,836,292.2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27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23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设募集资金账户审批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中泰证券及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西安银行纺织城支行、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账号如下: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圣志、王彦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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