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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魏琦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王魏琦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王魏琦女士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以及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事务代表王魏琦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32950536

  电子邮箱:ir@appotronics.cn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20-22楼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

  王魏琦女士简历

  王魏琦,女,199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2年8月加入公司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曾任职于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0050.SZ)、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21.SZ)。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魏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王魏琦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9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2、2021年9月30日至2021年10月9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1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12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5、2022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20元/股调整为19.895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3元/股调整为22.89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意公司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95元/股调整为19.84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95元/股调整为22.84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1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2、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计划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1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5人调整为40人,作废首次授予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238万股。

  同时,2021年度公司实现剔除股份支付影响的净利润为2.7650亿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相关规定,测算出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公司对此次不得归属的48.1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综上,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作废处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286.16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以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8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根据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冲减部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应年度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已履行相关必要的审议程序,此次作废处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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