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 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3-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22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发出。

  (三) 本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9时30分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

  (五)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3年第三季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023年第三季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拟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同意该授信由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苏同及其配偶冯康洁女士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终担保方式以银行审批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需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额度在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相关担保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同意该信托贷款由实际控制人苏同先生及其配偶冯康洁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以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最终信托贷款额度、担保方式以贷款方实际审批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3825         证券简称:华扬联众        公告编号:2023-072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光华长安大厦1座15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苏同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郭建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 董事候选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0、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漾、樊篱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