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4 证券简称:盛剑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01号盛剑大厦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兼总经理张伟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聂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属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者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为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均已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博卓、柴安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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