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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再资环

  股票代码:600217

  信息披露义务人: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外经路5号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红公路北50米

  权益变动性质: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协议转让(减少)

  签署日期:2023年11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协议转让给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外经路5号

  (三)法定代表人:郭伟

  (四)注册资本:12,000万元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2630512F

  (六)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七)成立日期:2009年9月24日

  (八)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 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日用百 货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有色金属压延 加工;汽车零配件批发;柜台、摊位出租;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租 赁;环保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中再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供销集团是中再生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持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99,355,4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5%。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0,126,25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再生,实际控制人为供销集团,上市公司股东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华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再生的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中再生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银晟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供销集团全资子公司供销集团慧农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农资本)的全资子公司,供销集团北京鑫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供销集团和慧农资本共同出资、慧农资本控股的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中再生于2023年7月18日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69,229,2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4.99%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4.32元/股转让给中再生,转让价款总额为299,070,144元。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让方:黑龙江中再生

  受让方:中再生

  1.出让方将其持有的中再资环6922.92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 (以下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

  2.经交易双方协商确认,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4.32元/股(即协议签署之日前一工作日7月1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转让价款总额为299,070,144元。

  3.在协议签署并生效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指定账 户支付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4.标的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登记之日(以下称股份交割日),即视为出让方完成对标的股份的过户义务。 自股份交割日起,受让方即持有标的股份,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一 切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5.在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双方为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分别承担。

  6.协议签订后,标的股份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冻结、查封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且自该等强制措施采取之日起满5个工作日的, 受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7.双方同意,如协议签署日起(含签署日)的30个工作日内 (为避免歧义,含第30个工作日),仍未能就所涉标的股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的,除各方协商一致 继续履行协议外,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根据本条的约定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三条下甲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无息退还甲方。惟各方应尽快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撤销本次股份转让并使其恢复到本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签署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文件,及采取或促使采取合理、必要或适当的进一步心动,取得与撤销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政府机关及上交所、中证登的同意、豁免、批准、命令、许可、授权、登记和备案等。

  8.出让方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后10日内,应当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出让方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受让方支付交易对价总金额0.2%的延期违约金。延期超过30目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出让方承担因此给受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拟发生权益变动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披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9,355,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15%,信披义务人已将该股份中30,126,257股质押给中再生,质押登记日为2023年9月22日,其余69,229,200股不存在质押、限售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伟

  2023年11月1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查阅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B座8层中再资环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郭伟

  日期: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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