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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债券代码:128137           债券简称:洁美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00号绿地中央广场10幢24层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隽云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263,196,986股,占公司总股份432,822,305股的60.80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25,647,9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13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2人,代表股份37,549,0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67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1人,代表股份21,349,0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91人,代表股份21,349,0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32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议案1、2、3、4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9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49,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1,729,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26%;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81,9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1283%;反对1,467,0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7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3,196,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49,0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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