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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单资金占用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胜诉 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本报记者 吴晓璐

  11月13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获悉,近日,全国首例投保机构针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一审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胜诉判决。

  该案为原告投资者服务中心代ST摩登诉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判决完全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请,判令三名个人责任人对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分别在100%、70%、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是继大智慧案后,今年以来第二起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的股东代位诉讼一审胜诉的案件。

  市场人士认为,与第一起大智慧案的调解结案不同,本案是以法院判决支持投资者服务中心诉讼请求结案,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判同类案件积累了经验,具有典型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表示,本案的判决不仅直接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申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倒逼上市公司优化自身治理结构、抑制控股股东与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冲动、督促上市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也都具有示范效应。

  质询诉讼先后发力

  积极探索填补司法空白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础上,豁免了投保机构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2020年10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大幅提高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成本。

  据投资者服务中心介绍,从2020年11月份起,投资者服务中心摸排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股东代位诉讼案件线索300余起。

  2022年1月17日,广东证监局对ST摩登作出行政处罚,认定ST摩登自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8月份发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约2.4亿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林某某组织、指使相关人员将上述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瑞丰集团;原董事、总经理翁某某和原董事、财务总监刘某某根据林某某的指示安排对多笔未签合同的资金付款审批,亦未跟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导致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2022年7月份起,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次向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多次电话提醒,询问资金占用情况,建议公司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控股股东、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的赔偿责任。8月12日,公司回函称已多次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偿还占用资金,公司监事会未向法院起诉。考虑到公司一直未采取切实有效的追偿措施,投资者服务中心遂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林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列为被告,ST摩登列为第三人。9月28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本案。

  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立案后,广州中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瑞丰集团破产清算。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投资者服务中心多次督促ST摩登申报债权,为避免公司管理层怠于申报,亦同步代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几近破产债权申报截止日,投资者服务中心从破产管理人处获悉公司已自行申报。

  2023年3月27日,本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及第三人围绕投资者服务中心是否有权提起代位诉讼、案涉债权是否应循破产债权确认程序处理、个人被告的责任形式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投资者服务中心认为,一是原告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已依法履行前置程序,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发起条件;二是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早于法院受理对瑞丰集团的破产申请,本案不涉及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个别清偿,诉讼应当继续进行;三是四被告相互配合、互相联结,共同造成ST摩登资金被占用这一损害后果,应当对这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广州中院能动司法,同意投资者服务中心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对股东代位诉讼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交叉法律问题以及个人责任形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探索,为投保机构在破产程序中提起代位诉讼实现了零的突破,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其全部投资者合法权益。该案是金融司法和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机制的有力体现,通过判例切实引导市场主体规范运作,有效纠治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乱象。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表示,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应有权益,投服中心不仅事先发函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主张债权,而且还在控股股东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之前及时提起了本项诉讼(否则就会因为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在控股股东破产债权申报时丧失相应的债权利益),并最终获得了人民法院的相应支持,有力地维护了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但又陷入破产风险时进行全额债权申报的应有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表示,在该案中,投服中心不仅在诉讼方式上有所创新,宣告了制度性“清欠解保”的胜利,激励了其他主体有决心采取积极的诉讼行动,更给人民法院处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积累了审判经验,有助于明确清欠解保规则的细节、补强诉讼机制的短板、提升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效率,形成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最终搭建一个清欠解保的诉讼救济机制。

  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

  提高“关键少数”违法违规成本

  继全国首单投保机构股东代位诉讼大智慧案后,此案是今年以来第二起以投服中心为主体,依据新证券法第94条所审理完毕的股东代位诉讼案件。

  市场人士认为,相较于大智慧案,本案更有现实意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健认为,本案中法院对于投服中心前置程序的履行是否恰当、各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等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理,清晰地表明了法院立场。而在大智慧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通过调解结案,因此法院无法就投服中心提起股东派生案中的诸多问题阐明法院立场。

  郑彧表示,这是首次通过法院对于案件事实和诉请的认可,以胜诉判决的方式获得对控股股东及时任董事追讨上市公司利益损失的支持,再次验证了股东代位诉讼这种新的维权工具在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方面的有效作用。

  据悉,截至目前,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提起5单股东代位诉讼案件。投资者服务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对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不履行承诺等事项,协同金融监管、司法机关持续推进股东代位诉讼。

  投服中心表示,将继续积极履行公益性投保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对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作用,协同发力筑牢“大投保”链条;继续聚焦“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股东代位诉讼威慑潜在违法者,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关键少数”的违法违规成本,以民事责任追究跟进行政、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立体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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