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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天津市和平区重庆道143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兼总裁于杰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长朱勇先生、董事陈文彬先生、独立董事白静女士、独立董事胡正良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申雄先生、监事陈巧瑜女士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候选人禹培峰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姜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晏勋先生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所有议案均为须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的

  议案,投票情况见“(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鹏程 陈羽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751    900938    证券简称:海航科技    海科B    编号:临2023-045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3人,实际出席3人(其中:亲自出席3人,委托他人出席0人,缺席0人)。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禹培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意选举禹培峰先生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任期与其监事任期一致(个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11月16日

  人员简历:

  禹培峰,男,40岁,江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8月至2022年5任职于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任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2023年6月至今任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与内控管理中心经理;自2023年11月15日起任公司监事。

  截至监事会审议日,禹培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职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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