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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三)召集人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办公楼9层会议室(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9号)。

  (五)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游洪涛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数为333,704,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910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333,030,6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49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674,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14%。

  (四)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及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682,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2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9%;反对667,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9%;反对667,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9%;反对667,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333,036,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9%;反对667,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石百新律师、王猛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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