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6 证券简称:*ST柏龙 公告编号:2023-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及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9民初15885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陈贵生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衣全球公司与被告陈贵生、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4月16日)、《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合同编号:BBL190126)、《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合同编号:BBL180831)无效;
2、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退还工程预付款3,150万元;
3、被告陈贵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柏堡龙深圳》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现场撤离;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1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8,6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66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63,496.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已预缴的200,66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本诉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0,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银广厦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9民初15885号民事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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