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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3-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7日(星期五)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A412。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为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98,899,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05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8,889,9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85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009,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9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25,116,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5,036,4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92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98,893,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111,0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66,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44%;反对25,028,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74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0%;反对25,02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3,866,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44%;反对25,028,1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2743%;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20%;反对25,028,1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81%;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苏毅、李亚峰

  3、结论性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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