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96 证券简称:长江材料 公告编号:2023-0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经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武矿产”)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辽宁省彰武县邰家天然石英砂矿勘查探矿权竞拍。2023年11月3日,彰武矿产以人民币7,720万元成功竞得辽宁省彰武县邰家天然石英砂矿勘查探矿权。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参与探矿权竞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关于全资子公司竞得探矿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二、交易的进展情况
近日,彰武矿产与阜新市自然资源局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2109002023001),后续将按要求缴纳竞拍成交价款,并积极办理探矿权手续。
三、《探矿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主体
甲方(出让人):阜新市自然资源局
乙方(受让人):彰武长江矿产加工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条 探矿权基本情况
1.勘查项目名称:辽宁省彰武县邰家天然石英砂矿勘查
2.勘查矿种:天然石英砂
3.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 辽宁省彰武县章古台镇邰家村
4.面积:2.4333平方千米
5.范围坐标:
122.31188078,42.45074800
122.31420331,42.45075666
122.32178031,42.44543261
122.32180612,42.44207763
122.31404916,42.44206166
122.31406282,42.44001755
122.31180862,42.44001058
122.31057326,42.44066114
122.30588060,42.44065851
122.31023373,42.44346990
122.31174546,42.44347104
122.31207370,42.44457510
122.31271127,42.44458011
122.31203912,42.44574411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二条 出让方式:挂牌。
第三条 出让年限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下仅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中《矿种目录》外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探矿权出让收益为人民币:柒仟柒佰贰拾万元(大写)(¥77,200,000.00元)。
探矿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推送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乙方缴款。
第六条 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相关信息将纳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乙方应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油气与非油气之间,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
第七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未取得探矿权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擅自勘查、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探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40日内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勘查范围内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另行出让,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同一区域可以按照不同矿种分别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乙方取得探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期限内勘查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依法重新评审备案。
第十条 探矿权范围等变更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乙方按规定可以转让探矿权,需依法办理登记,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依法随之转移。
乙方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探矿权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仅用于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勘查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乙方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
乙方应当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乙方未按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乙方在进行勘查作业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作业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海域、无居民海岛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
乙方需临时使用土地、海域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用海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用海,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涉及无居民海岛的,应依法办理用岛手续。
第十四条 探矿权变更(含增列)矿种,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新立阶段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国家限制勘查开采的矿种,不允许变更(含增列)。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仍未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仅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30日仍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因探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探矿权登记。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四)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撤销探矿权登记,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风险提示
1.彰武矿产本次竞得辽宁省彰武县邰家天然石英砂矿勘查探矿权尚需缴纳竞拍成交款、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等,经批准后方能取得勘查许可证,能否顺利获批及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矿产资源勘查存在不可预测因素,有一定技术风险、安全风险和市场风险。
3.辽宁省彰武县邰家天然石英砂矿的勘查环节、“探转采”环节及其立项、安全、环保等环节均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能否顺利推进各项审批手续并取得采矿权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探矿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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