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3-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内容及风险提示:
根据《执行裁定书》之第三项,法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法院最终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鉴于法院后续是否推动拍卖、变卖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一、诉讼进展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分别于2022年8月20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11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76)、《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关于获悉股东及其关联方诉讼进展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披露了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先生、肖夏女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判决事项。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获悉,东方恒正及其关联方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执1233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三、案件执行裁定情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执1233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的银行存款526,890,439.46元;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违约金276,554,946.49元、以526,890,439.4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在各自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812万元股权[以(穗)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0620190808035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冻结被执行人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719.5648万元股权(以股质登记设字[142020]第0060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查封被执行人王春江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园二区11号楼5至6层25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通字第1105228号),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一审律师费50,000元;
八、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承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59,27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05,628元;
九、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易联汇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易联汇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王春江、肖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公司股东及关联方涉及诉讼事项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执行裁定书》之第三项,法院本次关于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执行裁定内容为:“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1,333,760股无限售流通股(以质押登记编号为450000012882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对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在双方签订的《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法院最终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公司将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鉴于法院后续是否推动拍卖、变卖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2、鉴于近期公司股价波动幅度较大,且除上述诉讼进展外,公司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并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3-069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获悉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项。由于公司暂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冻结原因。
二、被冻结账户信息
(一)
户 名: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枫桥支行
账 号:3300165635905300****
账户类型:基本账户
冻结金额:人民币3,274,682.40元
(二)
户 名: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账 号:3301403550022050****
账户类型:美元账户
冻结金额:美元300,000.00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使用账户,基本账户被冻结金额为3,274,682.40 元,美元账户被冻结金额为30万美元,共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货币资金的12.34%(其中美元汇率按7.17计算,下同)、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1%。除公司已披露的银行账户冻结情形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均可正常使用,本次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尽快消除资金被冻结的风险,使被冻结银行账户尽快恢复正常。
2、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之信息披露媒体,有关步森股份的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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