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101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59号),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兴发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000,000股,发行价格为9.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2,880,00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17,049,735.85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75,830,264.15元。截至2020年11月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0】第006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0年11月20日,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8)。
2020年12月10日,公司、湖北兴福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现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伍家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伍家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
2022年3月16日,公司、内蒙古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兴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8)。
2023年11月20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兴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兴山支行”)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兴发集团(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建设银行兴山支行、工商银行兴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英证券(以下简称“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后坪200万吨/年磷矿选矿及管道输送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城、吴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华英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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