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以电话、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2023年11月21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晓松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年11月21日,并同意以20.00元/股的价格向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4、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追加2023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额度符合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5、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同日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7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持续督导券商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授予的485名拟激励对象中,14名激励对象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经过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71名激励对象授予61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00元/股。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6,750万元且不超过12,000万元(均含本数)。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追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公告》。
关联董事何伟、何向东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 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 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0月10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2)。
(三) 2023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 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4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放弃的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 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85人调整为471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10.00万股保持不变。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64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促进公司未来发展,加快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全产业链布局,2023年11月21日,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眼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225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振鶤
成立日期:2022-08-07
注册资本: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同方广场B座190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222。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
1、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沈阳盛京天使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徐振鶤
成立日期:2022-12-12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2号1908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
成立日期:1998-11-04
注册资本:48,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甲5号2515室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周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中介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沈阳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凯文
成立日期:2020-11-26
注册资本:17,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3-10沈阳国际软件园D10号楼301-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创业空间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眼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 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 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基金规模:人民币5,000万元
3、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4-2号1906室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以上信息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 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总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
2、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表:
3、 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4、 出资进度/缴付期限:合伙人应在普通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后,在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出资日期前足额缴付全部出资。普通合伙人应于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付出资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将缴款通知书送达有限合伙人。
5、 存续期限/合伙期限:本基金合伙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即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起8年。其中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4年内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的次日起4年内为退出期,退出期不得新增投资项目。
6、 投资领域:围绕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进行投资,主要聚焦于眼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7、 投资决策程序:审议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并递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代表一票表决权,对于所有投资项目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3名成员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3名,全部由沈阳盛京天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8、 会计核算方式: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 投资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采取“先返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按照以下顺序执行分配:
(1)先按照基金各出资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
(2)支付各合伙人门槛收益:经上述分配后,剩余部分按各合伙人出资的实际占用期限以6%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支付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实际占用期限指本基金产品备案通过日至投资人本金全部收回之日;
(3)支付业绩报酬:经上述两项分配后,剩余部分的20%由普通合伙人收取作为业绩报酬,剩余部分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0、 投资退出
(1)本基金在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被投资企业股票退出;
(2)本基金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实现退出;
(3)按投资协议的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第三人回购退出;
(4)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被投资企业减资退出;
(5)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本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11、 争议解决
(1)任何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在诉讼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2、 一票否决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对于基金拟投资的标的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 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 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眼产业基金目的是在公司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经验,聚焦于眼产业高层次人才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优质项目储备。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整合优质并购项目,拓宽产业投资渠道,为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 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设立的眼产业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2、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对外投资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更有利于促进眼科医疗、眼科器械、眼科药等眼健康产业的发展与创新,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
七、 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投资事项,也未在基金中任职,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 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存在十二个月内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相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沈阳眼产业人才创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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