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二路2号A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伟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为211,999,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46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20,451,0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4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1人,代表股份332,451,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1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27,742,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6%。
2、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3年11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公司独立董事吴革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至议案3.0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在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进行投票。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442,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33,4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9%;反对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万敏秀、陈志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证券代码:301269 证券简称:华大九天 公告编号:2023-042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11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1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结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12名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不存在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因此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知情人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内部报告等阶段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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