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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 ”或“公司 ”)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转发的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梁俊丰先生因2022年3月4日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将其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股票质押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2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因涉嫌违约,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质押股份进行处置。

  一、 本次可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情况

  梁俊丰先生收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通知,梁俊丰先生因2022年3月4日为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质押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0,000股股票涉嫌违约,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涉及违约的质押股份进行处置。

  本次处置的股份情况如下:

  

  二、 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梁俊丰

  2、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梁俊丰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32,711,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32,711,3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三、 本次可能强制执行的主要内容

  1、强制执行原因:因与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不超过1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07%,具体以实际处置数量为准。(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强制执行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5、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具体以法院实际处理而定;

  6、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梁俊丰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本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背梁俊丰先生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将根据法院安排决定是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在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与梁俊丰先生、法院保持密切沟通,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1000万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3-039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诉金额:4500万(其中梁俊丰先生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梁俊丰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职多年,且持股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发来的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1481民初208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兴宁市

  3、立案日期:2023年5月4日

  4、判决日期:2023年7月31日

  4、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文强、梁俊丰、王月英

  5、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2022年3月3日,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同日,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被告梁俊丰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梁俊丰自愿以其持有超华科技(股票代码:002288)10,000,000股股票为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金额25,000,000元;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享有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自行拍卖、变卖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8,972.5元(已偿还本金1,027.5元)及对应利息,如无法偿还,则对其他被告人对应担保物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暨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票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结果

  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8,972.5元,并支付对应利息。吴文强、梁俊丰、王月英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梁俊丰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职多年,且持股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本次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二、其他事项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提供的数据外,公司董事会尚未收到与上述司法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文件。

  2、最近一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11月28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3、截至本公告日,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未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公司控制权等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需要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5、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时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6、公司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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