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1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马福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0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830,1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87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91,613,4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7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6,70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177%。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29,366,8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94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9,150,1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83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6,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由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马福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马福斌先生、杨自全先生、邹吉虎先生、唐家财先生、杨艳军先生、李红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马福斌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90,851,4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8,0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45.9636%。
1.02选举杨自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851,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8,1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45.9639%。
1.03选举邹吉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852,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499,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45.9670%。
1.04选举唐家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0,861,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508,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45.9977%。
1.05选举杨艳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7,016,0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3.86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016,0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262.2550%。
1.06选举李红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4,973,3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1.64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271,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150.7543%。
1.07选举张艳婷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4,784,8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87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0.4086%。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程士国先生、马子红先生、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程士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641,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8,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3585%。
2.02选举马子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642,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9,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3615%。
2.03选举杨继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1,651,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88,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3922%。
马福斌先生、杨自全先生、邹吉虎先生、唐家财先生、杨艳军先生、李红书女士、程士国先生、马子红先生、杨继伟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的比例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宋翔先生、蒋俊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宋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641,7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8,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3585%。
3.02选举蒋俊凤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1,642,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179,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99.3615%。
宋翔先生、蒋俊凤女士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代丽娟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不存在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68,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668,6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4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31,6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136%;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854,2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2664%;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反向保理融资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982,7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14%;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9,205,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501%;反对161,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高薇、程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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