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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72               证券简称:索菲亚           公告编号:2023-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3.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江淦钧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日下午4点。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知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本通知列明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7日。

  8.出席对象:

  (1)凡截止2023年11月27日下午3: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28号广州方圆奥克伍德豪景酒店11楼12号会议室。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3人,代表公司股份673,018,2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1637%(截至2023年11月27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12,370,038股,其中公司在2023年11月27日股权登记日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4,893,38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907,476,651股)。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6名,代表股份413,107,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7,476,651股)的45.522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3、网络投票的情况

  在本次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7人,代表股份259,910,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07,476,651股)的28.641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及2023年11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109,9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1.9894%;反对24,740,751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8.0106%;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283,509,946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9738%;反对24,740,751股,反对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0262%;弃权0股,弃权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2/3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陈涵涵律师、卢润姿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会议主持人、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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