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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1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龙岗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7执异671号】。深圳龙岗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地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23)粤0307执5149号】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盛丰地产股东刘飞祥、曾庆宾为被执行人,深圳龙岗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被告盛丰地产提起诉讼,向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龙岗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公司与盛丰地产签署《和解协议》,盛丰地产撤回上诉,公司撤回另行起诉,一审判决生效,双方遵照《和解协议》执行。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追加盛丰地产股东刘飞祥、曾庆宾为被执行人。详见公司2021年7月20日、2021年12月25日、2022年4月30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关于公司作为原告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2022-028)。

  二、 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追加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以审计机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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