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48 证券简称:中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185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杨效良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高宝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 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 1,相关关联股东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卜德洪 吴诗颖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均为会议通知公告中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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